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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企业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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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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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八条;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发布)第四条。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其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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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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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一)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格;
(二)产品应有适用的产品标准;
(三)产品应通过全性能检测;
(四)产品应有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说明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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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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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 1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 3)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 4)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原件1份);
( 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1份);
( 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备注:
1、《申请表》封面:申请人为申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联系人为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经营人员之一;
2、材料申报人应为企业申请人或联系人,非上述两种人员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核对身份证原件);
3、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新申请企业如未有印章,必须由申请人在申报材料上签字;
4、申报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并按照提交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5、内容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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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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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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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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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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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 (一)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二)业务处 审查 ,做出是否同意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决定; (三)局领导审批; (四)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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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名称的,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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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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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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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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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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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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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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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