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化妆品销售证明
二、设定服务的目的
方便企业的产品出口销售
三、数量
无
四、服务条件
1、深圳市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符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
办理化妆品销售证明须提交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和以下资料(一式一份,逐页加盖公章):
1、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1份);
2、申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申报产品的配方;
5、申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6、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书(一年内最近期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六、申请表格
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下载)
七、实施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086
受理地点: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程序
销售证明服务申请(申请企业)→资料审查(深圳市药监局)→核准发文(深圳市药监局) → 告知,办理领取手续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证件及有效期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有效期两年。
十一、法律效力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可供企业在出口目的国证明产品合法性。
十二、服务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处
电话:0755-82002774
投诉: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0755-8200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