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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卫生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本办法,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工作。 第三条 对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第一类:乳及乳制品、肉制品(包括熟肉烧肉、香肠及腊肠等)、各种酒类、冷饮(包括饮料)食品、糕点类食品、特殊营养品(包括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及调整营养素的食品)、保健食品及新资源食品、豆制品及饮食业食具消毒效果等,每月监测一次。 第二类:糖果饼干、罐头类食品、调味品类、粮油类、茶叶类食品及集体食堂食具消毒效果等,每季度监测一次。 第三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容器及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及其它类食品,每半年监测一次。 各类监测项目要求,应以国家卫生标准(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产品企业标准)或根据需要确定检测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价。食品经营企业必须无偿提供产品样品,每种产品抽样监测三批,每份样品应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三倍,以供检验、复检及留样备查。 第四条 由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食品及其产品,省卫生防疫站每年监测一次。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全省食品卫生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的质量及覆盖率进行抽查考核。 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要按卫生部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填报卫生监督监测报表。 第六条 受检单位必须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2第146号文有关规定,缴交监测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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