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查经营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等
非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化妆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请全市各美容美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百货和化妆品专卖店(柜)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是否存在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2)经营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3)经营涉药宣传的化妆品。
就以上几种非法产品说明如下:(1)凡进口化妆品(含从港、澳、台地区购进且以销售为目的的化妆品)外包装未标识中文标签或有中文标签而未标识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代理商名称及地址等主要事项,均视为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2)凡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标示或宣称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均视为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3)凡化妆品宣传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均视为冒充药品的化妆品。
请各经营单位自查,并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如发现上述产品立即下架封存并与我单位联系。
稽查大队联系电话:83190161
宝安分局联系电话:27756177
龙岗分局联系电话:28920733
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